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陳彥昀 即陳 紀豪
陳意廖珮汝廖辛梅
一、債務人陳彥昀即 陳紀豪陳意福 、廖辛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玖佰捌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彥昀即陳紀豪於民國96年11月至100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意福、廖辛梅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32,984元,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彥昀即陳紀豪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意福、廖辛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38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昀即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32,984元│紀豪、陳意│2月19日起││││││福、廖辛梅││││└──┴─────┴─────┴──────┴──────┴───────┘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彥昀即陳│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332,984元│紀豪、陳意│月2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福、廖辛梅│││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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