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98號
原告 程元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湧鈞 、禾捷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6,2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書記官陳信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