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8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84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翔善
温翔任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09
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翔任與温翔善係兄弟。温翔善於民國
103年4月22日8時30分許,駕車附載其妻 湯舒帆 及温翔任,行經桃園縣楊梅市○○路○段○○巷時,因行車糾紛而與 楊家源 發生口角,温翔任及温翔善竟共同基於傷害之犯意,與楊家源發生拉扯,並以手扣住楊家源之頸部,造成楊家源受有投部扭傷及拉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有刑法第
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家源告訴被告温翔善、温翔任傷害案件,檢察官認均係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已以書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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