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3年度潮小字第7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三九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陸拾捌元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張福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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