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伯融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4年度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伯融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案件扣得之含MDA成分之鐵觀音茶葉
2包,係屬第二級毒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4月15日以103年度毒偵緝字第
1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又被告於本件遭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驗前總淨重31.84公克),經鑑驗結果內含微量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甲基安非他命、Benzylpiperazine、BZP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OO年O月O日航藥鑑字第OOOO號毒品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OO年O月O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02年度OO字第OO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且上開扣案物所含之第二級毒品成分均屬微量,純度未達1%,此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OO年O月O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所含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屬有據。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劉安榕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附表:
┌─────┬──────┬───────┬────────────┐│應沒收銷燬│數量│重量│檢出成分││之物││││├─────┼──────┼───────┼────────────┤│扣案含紫色│2包│驗前總淨重31.8│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物質之鐵觀││4公克,驗餘總│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音茶葉││淨重30.99公克│3,4-Methylenedioxyamphet││││(31.84-0.85│amine、MDA)、甲基安非││││=30.99)│他命(Methamphetamine)│││││、Benzylpiperazine、BZP│└─────┴──────┴───────┴────────────┘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