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86號債權人高雄85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宗龍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瑞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釋明得請求行政費246元之依據,若無法釋明請變更請求金額。
三、請提供坐落於高雄市○○區○○○路0號地下二樓之205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