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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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8號原告香港商帕加尼中國汽車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人德 訴訟代理人 黃重鋼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原告與 邢華翔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10,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芝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書記官劉玟君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補 字第 188 號裁定(111.10.0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8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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