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6年度岡補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岡補字第24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貳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參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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