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1年度投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投簡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洪振銘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
5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40,4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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