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83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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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370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聶韓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玖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與貳萬柒仟零捌拾伍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2022年4月2日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9454元及違約金(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085元共計新臺幣3653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釋明文件:電信門號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