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9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鳳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因聲請狀中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
之金額未載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