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80號聲請人 黃敏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黃鄭玉梅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鄭玉梅於民國74年8月12日向聲請人借貸新臺幣200萬元,惟被繼承人於81年3月12死亡,其第一、二、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無第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而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致聲請人對其遺產無法行使權利,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指定被繼承人黃鄭玉梅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黃鄭玉梅生前最後住所為臺中市○○區○○里○○鄰○○路○○巷○○○號,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10
2年3月13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所附被繼承人黃鄭玉梅除戶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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