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

原告 呂宛宜

訴訟代理人 王建明

林明侖 律師

被告 謝禮正

訴訟代理人 林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得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補充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全部請求之金額(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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