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159號
原告 呂宛宜
訴訟代理人 王建明
林明侖 律師
被告 謝禮正
訴訟代理人 林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2月3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得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前具狀補充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即訴之聲明)全部請求之金額(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11月9日
書記官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