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0439號債權人 柯宗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鴻鑫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李鴻鑫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