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鐘為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為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為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3之犯罪日期,更正為「民國107年1月間至107年1月17日」);其中附表編號1至2號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等情,此有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刑法第57條等各情狀,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