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聲請人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顏明岳 相對人 陳宗銘 相對人 陳江 含笑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陳春峯 於民國77年1月19日向聲請人借款,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680,000元之抵押權,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為77年1月19日至92年1月18日,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依法登記在案,嗣後因債權額增加,將最高限額分次提高至4,970,000元,並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另債務人於①86年9月26日、②8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0,400,000元、②256,000元,詎債務人屆期未清償,經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受償後尚欠本金①10,027,516元、②324,455元及利息、違約金仍未清償。
另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已分別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宗銘、陳江含笑,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而相對人則於106年4月18日具狀異議稱:聲請人既自承抵押權設定時擔保所為借款業已清償,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是否及於債務人嗣後之其他借款行為,聲請人須提出其他約定事項之附件以為證明,且行使該抵押權不得超過最高限額4,970,000元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祗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有爭執之人另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支付命令等影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而本院裁定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前,已於106年4月11日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相對人陳述意見如前開所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形式上審查,認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屆期未受清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相對人稱抵押權擔保範圍是否及於設定抵押權後之借款債權尚有疑義等,則屬實體上之法律關係,如有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4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義竹鄉│頭竹│頭竹│510││││3362.00│全部│陳宗銘│││││圍││││││││所有│├──┼───┼────┼──┼───┼─────┼─┼──┼──┼──────┼───────┼────┤│002│嘉義縣│義竹鄉│頭竹│頭竹│511││││3603.00│全部│陳宗銘│││││圍││││││││所有│├──┼───┼────┼──┼───┼─────┼─┼──┼──┼──────┼───────┼────┤│003│嘉義縣│義竹鄉│頭竹│頭竹│524││││2710.00│全部│陳宗銘│││││圍││││││││所有│├──┼───┼────┼──┼───┼─────┼─┼──┼──┼──────┼───────┼────┤│004│嘉義縣│義竹鄉│頭竹│頭竹│525││││1500.00│全部│陳江含笑│││││圍││││││││所有│└──┴───┴────┴──┴───┴─────┴─┴──┴──┴──────┴───────┴────┘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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