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90號原告米果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信鋐 訴訟代理人 曹志仁 律師被告 楊淳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8萬7,6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3,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映如
法官謝宜雯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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