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鄂昭惠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妨害性自主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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