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薛富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執有之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民事庭
法官鍾志雄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游意婷┌─────────────────────────────────────────┐│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支票號碼│帳號││││││幣)│││├──┼───┼───────┼───────┼───────┼─────┼────┤│001│薛富順│花蓮縣 壽豐鄉農 │106年9月30日│42,900元│FA0000000│00000-00││││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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