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撤緩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撤緩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書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撤銷緩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理由欄「以110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之2處記載,均應更正為「以110年度訴字第5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諺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
書記官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