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96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6196號債權人 戴靜芬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列債權人與 武美月 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所得,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新竹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狀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湯家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