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0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 黃景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法院裁定許可,始得閱覽、抄錄或攝影他人間訴訟卷內文書,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以其係本院86年度繼字第135號限定繼承事件(下稱系爭限定繼承事件)相對人黃景祥之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為了解系爭繼承事件情形,爰聲請閱覽該事件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84年度執字第2952號債權憑證之影本乙份為證。惟聲請人固為系爭限定繼承事件當事人之債權人,就該事件之結果或有事實上及經濟上之利害,然依聲請人之主張,難認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又未據提出經當事人同意之證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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