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8144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莊淑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捌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