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6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具保人甲○○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8萬元提出現金後,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受刑人在逃匿中為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著有93年度台非字笫26
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固有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受刑人接受執行之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書等件附卷可稽,堪認屬實。惟查,被告已於民國99年4月14日緝獲歸案,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既已在監服刑,即無從再以其曾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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