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85號聲明人 詹秀鳳 上列聲明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第三審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詹秀鳳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李錦樑法官洪于智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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