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1299號上訴人即原告 胡襗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市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30日112年度交字第129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75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法官陳怡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書記官盧姿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