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3號
原 告 南方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力宏
訴訟代理人 陳柏中 律師
朱冠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臺南
營運處間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50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