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再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7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三三0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本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二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於法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沈揚仁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