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323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蕙芳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