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706號債權人 余玉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登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請求標的。(請求金額、利息「起」「迄」日、年利率)
二、請求之原因及事實。(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台端聲請狀所載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是否為請求之原因及事實?如為誤繕,請更正之)
三、債務人許登發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