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6號原告 林麗珠 被告 莊財貴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所持執行名義即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50號判決命 林騰濝 、 林煌雄 拆除之建物為原告及林騰濝、林煌雄等兄弟姐妹共九人所共有,為此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判決命拆除建物第一層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123000元/㎡×(31.77+32.56+23.23)㎡=0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6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