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1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136號
原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4人間確認派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祭祀公業 賴文賴三合 之全部派下員名冊影本1件(
  須經該祭祀公業所在地之當地民政機關准予備查之名冊);
  又上開祭祀公業所在地之地址為何?是否設有管理人?若有
  ,其姓名及住址。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丙○○、丁○○及被告甲○○等24人究為祭
  祀公業賴文、賴三合之第?世子孫,並繪製兩造之繼承系統
  圖表提出本院。另提出原告丁○○之原始及最新戶籍謄本(
  原訴狀漏未提出)。
三、請具狀陳報祭祀公業賴文、賴三合之財產清冊(依規約第5
  條,上開祭祀公業有田產數筆),如為不動產,並提出最新
  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為存款,其數額。
四、請具狀陳報原告2人就祭祀公業賴文、賴三合之派下持分為
  何?
五、請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300元之計算依據
  。
六、請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
  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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