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7136號
原 告 丁○○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4人間確認派下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祭祀公業 賴文 、 賴三合 之全部派下員名冊影本1件(
須經該祭祀公業所在地之當地民政機關准予備查之名冊);
又上開祭祀公業所在地之地址為何?是否設有管理人?若有
,其姓名及住址。
二、請具狀陳報原告丙○○、丁○○及被告甲○○等24人究為祭
祀公業賴文、賴三合之第?世子孫,並繪製兩造之繼承系統
圖表提出本院。另提出原告丁○○之原始及最新戶籍謄本(
原訴狀漏未提出)。
三、請具狀陳報祭祀公業賴文、賴三合之財產清冊(依規約第5
條,上開祭祀公業有田產數筆),如為不動產,並提出最新
之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如為存款,其數額。
四、請具狀陳報原告2人就祭祀公業賴文、賴三合之派下持分為
何?
五、請具狀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0300元之計算依據
。
六、請提出被告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
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