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48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代 理 人 林鳳章 住○○市○○區○○○路0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義河 住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陳義河所有薪資債權(經查詢債務人竹北六家郵局餘額94元、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壽險資料,均無從執行),惟依勞保投保資料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竹南鎮。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