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乙○○L
甲○C共同代理人 魏蔡鳳來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丁○、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Q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五九二號
聲請人乙○○L
甲○C共同代理人 魏蔡鳳來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丁○、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謝正勝法官鄭玉山法官吳麗女法官陳重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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