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

債權人 陳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裕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補正承攬工程總價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裕勝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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