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
債權人 陳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裕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補正承攬工程總價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裕勝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723號
債權人 陳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裕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補正承攬工程總價為新臺幣貳萬壹仟元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㈢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林裕勝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