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度交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3年交字第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3年度交字第217號原告 吳彬魁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新北裁催字第48-ZIB472158、48-ZIB472159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以原處分機關(即裁決機關)為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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