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349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劉國榮 被告 步明忠 即中明百貨行
曾君聖 何長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萬零參佰伍拾捌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陸萬柒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0五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依卷附原告與被告訂立之保證書第16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第16條約定,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起訴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被告步明忠即中明百貨行(下稱步明忠)以被告曾君聖、何長皓(3人下合稱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下稱系爭債務),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3月29日起至107年3月29日止,每月應繳付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倘未依約清償本息,系爭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被告步明忠嗣未按期清償,系爭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尚有本金2,300,358元,及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並自同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首揭聲明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明細查詢、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附卷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應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第1項、第273條第1項分有明文。被告步明忠係債務人,就系爭債務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債務應負清償之責;被告曾君聖、何長皓就系爭債務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而為連帶保證人,且被告步明忠確未依約清償借款,則被告曾君聖、何長皓即應代負履行責任,而與被告步明忠負連帶清償之責,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300,358元,及自10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計算之利息,並自同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陸、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蔡明潔附表:
┌───────┬────────────┬──────────────┬──────────────┐││利息│逾期六個月內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違約金││本金│││││(新臺幣:元)├───────┬────┼───────┬──────┼──────┬───────┤││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期間│週年利率│││(民國)│(%)│(民國)│(%)│(民國)│(%)│├───────┼───────┼────┼───────┼──────┼──────┼───────┤│2,300,358│自105/11/29起│14.000│自105/12/30起│1.4000│自106/6/30起│2.8000│││至清償日止││至106/6/29止││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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