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押於台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教倫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嫌重大(有電話監聽譯文、扣得之各項物證、被告 黃大展 之供詞與被告甲○○之供詞相互矛盾),所犯罪嫌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被告甲○○所供與共同被告黃大展有重大矛盾,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自95年7月27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即被告甲○○今以個人家庭因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林淑鳳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5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