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2號聲請人蔡簾淂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1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勻淨附表:股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81-NX-20013-9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