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9號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禾國際商貿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 李嘉銘 訴訟代理人 梁宗憲 律師
吳建勛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吳英世 局長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應由 許世榮 變更為李嘉銘。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泉豐富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稱聯禾國際商貿股份有限公司)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上訴人原代表人許世榮變更為李嘉銘,並經新任代表人李嘉銘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上訴人新任代表人李嘉銘103年9月9日聲明承受訴狀在卷可參,則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林彥君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書記官周良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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