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6年度中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0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1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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