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韓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東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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