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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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1號聲請人 鐘敬
鐘素月 鐘素春 相對人 鐘元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鐘敬、鐘素月、鐘素春對相對人鐘元聰之扶養義務均應予免除。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兄弟姊妹關係,相對人因不務正業、散盡家產、不事生產,造成其他姊妹之困擾,相對人前經安置於臺中市信和精神護理之家,嗣聲請人鐘素春代相對人結算安養中心費用後,相對人即自行離去且無音訊。而聲請人等3人現均以打零工維生,工作及收入皆不穩定;聲請人鐘敬患有慢性疾病,其配偶於農會尚有貸款待償;聲請人鐘素月患有憂鬱症,名下房屋亦有貸款及利息待付,是聲請人等實均無餘力再扶養相對人,為此,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請求法院裁定免除聲請人3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
二、按兄弟姊妹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按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項第3款、第1115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同法第1117條亦規定甚明。又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同法第111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因身體狀況不佳且居無定所,曾經南投縣政府安置
於群策大愛護理之家,後轉介至臺中市信和精神護理之家,嗣由家屬接離乙情,有南投縣政府105年5月18日府社工婦幼字第1050102989號函、105年6月6日府社助字第105011
9444號函檢送之相對人受安置資料各1份在卷足佐。又相對人未婚,勞保已於87年7月16日退保,103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13,310元,名下無財產等情,復有本院依職權查閱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1份在卷可參,堪認相對人因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而無謀生能力,而其目前所得確實無法維持其未來生活所需無訛。
㈡另聲請人等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等提出親屬系統表、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鐘素月之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嘉義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人 鐘敬之 安泰診所診斷證明書、聲請人鐘敬配偶林朝賢之農會清償明細查詢資料、聲請人鐘素月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各3件為證。雖聲請人等係相對人之同胞姊妹,為相對人法律上之扶養義務人,惟稽以聲請人等之財產及所得狀況,其中聲請人鐘敬之勞保已於74年7月6日退保,103年度無所得,名下無財產;聲請人鐘素月於102年8月1日之投保薪資為24,000元,103年度股利所得為358元,名下財產共5筆,財產總額為747,350元;聲請人鐘素春之勞保已於83年4月23日退保,103年度無所得,名下財產車輛1部,財產總額為
0元等情,則有本院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各3份在卷可稽。綜上,本院審核聲請人等之主張,與其等所提上開證據方法及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均相符合,自堪信聲請人等主張為真實。
四、本院審酌相對人現無謀生能力,固須依賴他人扶養維生,然聲請人等現工作收入皆不穩定,另聲請人鐘敬、鐘素月身體有慢性病恙且家庭尚有貸款待償還,已詳如前述,實均已無餘力額外扶養照護相對人,則參諸上揭法文規定,聲請人等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程序費用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書記官張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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