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29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李欣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捌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之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李欣怡於民國106年9月7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61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180,871元,自民國109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6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9年0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0,871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