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17號原告 蔡昕庭
邱明煬 被告 陸光 四村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金鳳 被告 湯采綺
呂淑芬 李正湘 周霄雲 戴彥平 趙麗勤 丁健文 葉金贅 呂承智 王伯順 黃森田 洪靜美張阿蜂 黃師仁 朱芸潔 李劉碧姣 錢文玲 孫世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嗣於民國107年11月5日,經本院以107年度補字第866號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25日內補正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14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月25日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書記官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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