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1號原告 鞠沛國 被告 劉麗芳 即快樂自助餐上列原告與被告劉麗芳即快樂自助餐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欣怡附表
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兩造僱傭契約書、工作規則、薪資明細等相關證據。
三、具狀敘明預期可能之爭點及其相關之重要事實與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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