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臻暘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表人 李建葦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杜哲睿 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527號、113年度偵字第25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23日114年度訴字第212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1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改口否認犯罪並聲請證據調查,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