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2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臻暘環保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兼代表人 李建葦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

杜哲睿 律師

上列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527號、113年度偵字第25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4月23日114年度訴字第212號簡式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1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被告改口否認犯罪並聲請證據調查,本院認為本案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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