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319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勝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23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2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鍾素鳳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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