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3號原告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被告 魏桂蘭
魏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2,528元【計算式:(系爭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751元×系爭土地面積5,844.07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移轉所有權應有部分197/200000)+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524,000元=712,5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