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725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中簡字第7259號
原   告 佳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鉅偉 粉末冶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士傑 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95年4月起委託其從事
齒盤熱處理加工工作,約定報酬為每公斤台幣(下同)18元
。截至95年6月止,原告處理之齒盤數量共計14,784.2公斤
,應得報酬為266,116元。詎被告僅給付177,498元,尚有88
,618元及稅金11,564元總計100,182元未為給付。為此,本
於承攬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
原告100,14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約定經熱處理後之齒盤硬度應介於HV450至7
00度間,然被告嗣後將經原告熱處理之齒盤交付客戶盛貿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時,該公司發現齒盤無法使用,乃抽樣檢驗
,竟發現齒盤硬度介於HV522至1023度間。被告於接獲盛貿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反應後,即告之並邀同原告負責人前往盛
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說明,惟原告負責人並未依約前往。本
件原告承攬之工作既有瑕疵,復經被告通知後拒絕修補,且
該批齒盤已運至中國大陸,顯然無法修補,其以書狀之送達
為解除承攬契約之意思表示。又被告另支出29,714元委請第
三人代為修補部分齒盤之瑕疵,並因盛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終止契約致齒盤成品、半成品均成廢鐵,損失金額達245,46
0元,如法院審理結果認原告請求承攬報酬為有理由,被告
亦得執此金額為抵銷之抗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出貨單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見96年3月8日筆錄),自屬真實。經查:
1、系爭承攬契約約定經熱處理後之齒盤硬度應介於HV450至700
度間,為兩造所不爭執(見96年3月8日筆錄)。然原告加工
處理後之齒盤硬度卻介於HV522至1023度間,與前開約定不
符等情,有被告所提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在
卷可稽,並經證人 吳美鑾 到庭證述:原告公司接獲盛貿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共50萬片訂單,並將該批齒盤全部委由原告公
司進行熱處理,約定處理後之硬度應介於HV450至700度間,
嗣盛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發現齒盤硬度超出約定標準等
語(見96年3月8日筆錄);證人 徐偵文 到庭證稱:因產品硬
度過高,超過盛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故遭退貨等語(
96年5月8日筆錄)。又上開瑕疵,於成品部份因已打入三
支梢,故無法再回火修補,半成品部份,理論上應可回火,
惟原告已明示拒絕修補等情,亦據證人徐偵文證述「當時我
們客戶是盛貿公司,其秘書電話通知雙方到工廠作檢測,但
原告公司李總經理不願過來,說沒有意義,叫我過去即可,
盛貿公司有當場有作測試,結果硬度有超過標準,隔天我帶
前一天在盛貿公司作檢測齒盤到原告公司,當場檢驗結果硬
度也是超過標準」、「(問:當時有無叫他們回火?)成品
部分已經打了三支梢,所以沒辦法回火,如回火會影響到梢
的尺寸,半成品部分理論上可以回火,但原告公司不願意回
火,他們的理由是硬度較底的部分經過回火的話,它硬度又
會低於約定的標準」等語。
2、原告雖稱被告就其加工之齒盤逐批簽收,且出貨單備註欄已
明確記載「貨品出廠後若有任何問題,請於出貨10日內向本
公司反應,否則視同合格」,被告逾此10期間始稱齒盤不具
備約定之硬度,顯無理由等語。惟按民法第493條至495條所
定定作人請求修補、自行修補請求償還費用、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及請求損害賠償之權利,在應行交付之工作,
若其瑕疵自交付後經過1年始發見者,即不得更行主張。又
上開期限,僅得以契約加長而不得減短,民法第498條第1項
、501條定有明文。本件縱認前揭出貨單備註欄記載為兩造
契約約定內容之一,亦因違背強行規定而無效。是原告首揭
主張,為不可採。
3、縱上,被告抗辯原告熱處理後所交付之齒盤不具有約定之品
質。又成品部份其瑕疵不能修補,半成品部份經其當面告知
,已明示拒絕修補等語,堪信為真實。
四、按承攬人不於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
  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但瑕疵非重要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為民法第494條
 所明定。至於瑕疵是否重要,應就契約之目的、標的物之性
質及其他客觀情事定之。查本件系爭承攬契約之目的在於使
齒盤具備約定之硬度,經原告處理後之齒盤既不具備約定之
硬度,應認瑕疵即屬重大,況觀之第三人盛貿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因此瑕疵即行終止與被告間契約關係,益證該齒盤硬度
瑕疵確屬重大無訛。從而,被告據此規定解除兩造間之承攬
契約,洵屬有據。系爭承攬契約既經被告合法解除,則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當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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